近日,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福建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布《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該《標準》為地方強制性標準,分海水和淡水養殖,設置懸浮物、pH、化學需氧量、總氮和總磷等主要控制指標,適用于福建省域內工廠化水產養殖、提水式海水池塘養殖以及養殖水面面積100畝及以上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池塘養殖,并對我省相對集中的鰻魚工廠化養殖和對蝦集中式養殖提出針對性要求。
《標準》的發布實施,是我省水產養殖尾水監測及執法的重要依據,對規范水產養殖環境管理、保障水產養殖業綠色穩步發展、推動流域海域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標準》文件要求,新(改、擴)建水產養殖單位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現有水產養殖單位自2024年12月31日起執行。